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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资讯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出售寿穴有关问题通知

原创文章 华夏公墓 2016-03-03 4249人阅读

各区县民政局、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:

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公墓(包括含墓葬业务的经营性骨灰堂)出售寿穴工作,根据《上海市殡葬管理条列》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寿穴出售范围:

经营性公墓因特殊情况出售寿穴应符合下列范围:

1、死者健在的配偶;

2、无子女的孤寡老人;

3、未婚子女死亡后,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的;

4、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;

5、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;

寿穴证明材料:

1、除死者的舰载配偶认购寿穴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意外,其他寿穴认购者应向经营性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;

2、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认购墓穴应提供街道、乡镇民政部证明;

3、患绝症病人认购寿穴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史记录;

4、未婚子女死亡后,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认购寿穴的,除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外,还应提供本市户籍证明;

5、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、太晚地区居民要求认购寿穴的,应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;

6、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应提供身份证明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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